对认定后的销售额按照同比增速实施奖励:增速在30%以上、5%-30%(含)、5%(含)以下的,分别按照不超过销售额的3.5%、3%、2%给予奖励。具体以协议为准。
对认定后的销售额或贴牌生产(OEM)产品销售收入首次上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符合认定条件的工业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由乡镇(街道)统一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并明确相关比例,有效期为3 年。
认定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玉环市工业总部经济企业项目备案表》;
2.市外关联企业、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章程等与市内企业隶属和经济关系的有效复印件。
已签订协议的市内企业,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资金奖励申请,经初审后报市经信局。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玉环市工业总部经济企业奖励申请表》;
2.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奖励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1.市外关联企业是指以下企业:
由市内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市外工业企业;
由市内企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持有股份的市外工业企业;
由市内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与市内企业或股东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占比51%以上)的市外工业企业;
2.经认定的工业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市内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对同一(同类型)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
3.认定后的销售额指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市外关联企业回归销售额。
4.企业采用弄虚作假手段申报和享受奖励政策的,一经发现,撤销其工业总部经济企业资格,责令退回享受的奖励所得,并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①企业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年内修复信用的。
②逃避缴纳税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五年内存在两次以上逃避缴纳税款情形;有虚开发票行为,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③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
④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⑤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
6.原认定工业总部经济企业直接参照本文件执行。